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 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 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后勤与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 门。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 管理工作;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 谁 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 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 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 室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 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组织、协调、督促各专业做 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 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所有实验室都应有专门实验员负责管理并兼任安全 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 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牢固树立安全意 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 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 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图 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 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 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 实验室的人员,不论师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工作 档案。
分则
第一节 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第九条 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 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十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 似接非接的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 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 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十二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 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 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第十三条 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安全 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四条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 潮漏电。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 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六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 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 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 器灭火。
第十七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 施, 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 使用高压电力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九条 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 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二十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 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二节 易燃气体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 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气或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 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三条 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未完全排除前,不 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 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二十四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 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 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二十五条 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 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 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二十六条 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 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 使用易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 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 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先关空气阀,后关煤气阀。
第二十八条 临时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 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煤气。以防恢复供气时,室内充 满易燃气,发生严重危险。
第二十九条 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节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 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 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 物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装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 室, 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 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第三十三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 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 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 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 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 液)后, 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 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 得掉以轻心。
第三十五条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节 高压气瓶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一)搬动存放气瓶时,应须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 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二)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 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三)充装有气体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 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 起碰击的方法。
(四)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 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 品混合存放。
(五)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 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 用。
第三十七条 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一)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 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 得超过两瓶。
1. 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 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2. 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 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与标识信息表

(二)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 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 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 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三)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 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 数。
(四)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 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 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五)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 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六)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 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 性气体应剩余 0.2MPa~0.3MPa(约 2kg/cm2~3 kg/cm2 表压); H2 应保留 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七)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 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 检验。
第三十八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一)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空气中爆炸极 限很宽,为 2.5%—80%;含有 7/13%乙炔的乙炔 — 空气混合气,或 含有 30%乙炔的乙炔 — 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 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储运中要避免与铜接 触。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新购乙炔要静放 24 小时, 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 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 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 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二)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 体混合。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空气含量为 18.3—59.0%(体 积比),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 2.7 米/秒。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 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三)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 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 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 入氧气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 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四)氧化亚氮(笑气):具有麻醉兴奋作用,受热时可分解成 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
第五节 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第三十九条 基本原则:
(一)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
(二)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外部辐射的剂量;
(三)尽量减少以至杜绝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
(四)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来自体外辐射的防护:
(一)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
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用。
(二)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
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 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γ射线源)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 被辐射的时间。
(三)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 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 被辐射量。
(四)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 铁等对γ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蜡、硼砂等对中子 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 x 射线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 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可以是部份隔离;可以做成固定的,也 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预防:
(一)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 实验中绝对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 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吃、喝、吸烟。
(二)防止由呼吸系统进人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 验中煮沸、烘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处理粉末物应在防护 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实验室应用吸尘器或拖把经 常清扫,以保持高度清洁。遇有污染物应慎重妥善处理。
(三)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中应小心仔细,不要让仪器 物品,特别是沾有放射性物质的部份割破皮肤。操作时应戴手套,遇 有小伤口时,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伤口较大时,应 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肤,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质进 入皮肤的渗透性能。
第六节 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 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 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 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四十三条 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 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 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第四十四条 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 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第四十五条 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 时, 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
第四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 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 接加热。
第四十七条 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 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 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 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物要 及时妥善销毁。
第七节 实验室生物安全及防护
第五十条 实验者和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和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严禁将第一类和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带入实 验室。对于第三类传染性微生物,严格遵守使用登记、集中存放的管 理原则,实验室负责提供专用的冷藏、冷冻位置。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实验动物,应当从有实 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单位购买实验动物,并索要合格证。
第五十三条 生物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洁净的工 作环境,消灭微生物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药液熏蒸 及喷洒消毒药液等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和废液等应用 专用容器收集,废弃培养基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实验过程中 的产生的一次性手套、离心管、培养皿等废弃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八节 腐蚀性物品使用安全
第五十五条 腐蚀性物品应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的 密封性,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性和碱性物质不能混放,应分类隔离贮存。
第五十六条 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 部通风或全室通风,并要远离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如在同 楼设置时,应将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实验室设到高层,以使腐蚀性挥发气向上扩散。
第五十七条 装有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必须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橱内进 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腐蚀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 器设备和衣物等。
第五十八条 酸、碱废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第五十九条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 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冲洗;如溅到眼睛里,应 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伤视力。
第九节 传动设备使用安全
第六十条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 "危险"等类警告牌。
第六十一条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 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启动。
第六十二条 所接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并经常检查 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
第六十三条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第六十四条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 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第六十五条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 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节 实验室防火安全
第六十六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 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第六十七条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 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第六十八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 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 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第六十九条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 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 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第七十条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 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拔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 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 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 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第十一节 一般急救规则
第七十一条 烧伤的急救:
(一)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 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 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二)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 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 院前来求治。
(三)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 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第七十二条 创伤的急救: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 3.5%的 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 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 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 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 1-2 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 免肢体缺血坏死。
第七十三条 中毒的急救:
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 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 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 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第七十四条 触电的急救: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患者呼吸 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压。特别注意出现假 死现象时,千万不能放弃抢救,尽快送往医院救治。
第三章 附则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七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 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 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 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 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二级学院、 后勤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 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 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 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 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 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适用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校园内共建、自建 的所有实验室。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后勤与保卫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