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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 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的对象、标准 

1.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金额根据国家当年的下拨至我校的人数及金额确定,国家助学金分 2700、3700、4700 元三档发放,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二、评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评定时间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左右进行。 

(二)评定程序 

1.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各学院按照所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贫困生认定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名单和档次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四、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下拨至我校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有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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