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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学生教育过程质量评价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服务社会、奉献青春、全面提高素质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综合测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每学期测评一次。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重突出对学生专业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的评估,致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应用人才。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内容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体育素质和能力发展四个方面。

第五条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基本要求如下: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

3.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承担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学生党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

5.学生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孝老爱亲、奉献社会等方面有先进事迹的应给予加分鼓励;出现违纪、违规等情况,应给予减分或不得分。

第六条 专业水平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创新创业水平等。

1.课程学习成绩为上一学期培养计划内的所有课程的学生成绩,以教务系统产生的成绩为依据,包括学生该学期内所修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系科平台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自主发展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等。其中,等级制成绩按照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计。未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或课程学习考核结果不合格,应给予减分。

2.学生的创新创业水平评价主要考核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创意、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发表的文章或专业作品、出版专著、获得专利等方面的情况,

3.学科竞赛成绩,主要考核学生参与的各类与专业相关的竞赛,包括"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相关竞赛,具体参考教务处的学科专业竞赛目录。

4.学生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且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格、技术等级等证书。

第七条 体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表现;

1.参与学院组织的体育测试,测试成绩作为基本分。

2.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获得各类体育类获奖情况。

第八条 能力发展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各类表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学生获得计算机考试、英语等级考试情况。

2.学生获得各类积极分子、先进个人等表彰情况。

3.学生在各级学生组织的任职情况,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的具体表现。

4.学生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5.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6.学生参加海外交流实践活动情况。

7.学生参与学院安排的公益性劳动情况。

8.学生参加的各类文化活动,按照贡献大小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比例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共计100分,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测评分+专业水平测评分+体育素质测评分+能力发展测评分。

第十条 每个部分所占权重由各系科根据系科专业特色和学科建设要求在系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占比不低于10%、专业水平测评得分占比不低于60%。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测评程序

第十一条 系科成立包括系领导在内的系科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负责领导、管理、监督系科学生的综合测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系科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系科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组织负责实施。各班级要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4-6人)组成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综合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积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并记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

第十五条 每次评估开始时,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

  第十六条 测评工作程序

1.各系科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系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工处备案。

2.学生依据系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本人表现写一份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同时填报综合评测的各项内容及各项分值。并在班级公示。

3.班级学生综合测评认定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将小组评议意见填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计分表》中,并写出班级评语,交辅导员(班主任)审定后,填入考核小组意见栏内。

4.各系科对学生填报的综合测评内容和各项分值进行审核,确定其测评结果并在全系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各系科将填写完备的《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加盖系科公章,交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将作为选拔优秀人才、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荣誉称号评定、学期(年)综合评定和毕业生推荐等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加分、扣分条件只适用一次;同一作品、活动或竞赛获多项奖励者,只取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综合测评得分由原系科认定给

出。

    第二十条 院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等的工作绩效由院团委鉴定;系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绩效由系科分团委鉴定;班级干部的工作绩效由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鉴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生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八月


  • 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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